检验检测服务规程
发布时间: 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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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综〔2017〕22号)要求,做好省内生产经营企业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检验检测与评价服务,结合我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与资质,本着支持我省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的原则,我中心样品受理范围为山西省境内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国外产品机构申请进行毒理学、消毒学、微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杀虫剂药效检验检测与评价的产品或对工作场所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的检验检测与评价。
检验检测服务流程为:
1.由委托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
2.检验检测申请经中心批准后,质量管理科受理人员按照检验检测顺次通知委托单位送样。
3.受理人员根据客户需求和中心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合同评审,同时根据检测要求检查送检样品状况(包括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和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
4.样品受理员与客户签署“检测委托书”,一式两份。
5.客户凭“检测委托书”领取检验检测报告。
6.客户如对检测结果有疑义,可向质量管理科提交投诉申请。
质量管理科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