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05-29
来源: 中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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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免疫接种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知情同意、隐私保护、责任划分及特殊场景的法律适用等方面。
一、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医务人员在接种前必须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并取得明确同意。例如:接种前需填写《知情同意书》,留存接种记录;若未告知风险(如过敏史),医疗机构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告知范围还包括替代方案、费用承担等,非免疫规划疫苗需明确费用及补偿方式。
二、责任划分与赔偿机制
若接种单位违反操作规范(如未核查禁忌症、接种程序错误),需按《民法典》第1218条承担过错责任。
若疫苗存在质量缺陷(如生产、储存或运输问题),生产者或配送单位需依据《民法典》第1223条承担无过错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规疫苗引发的严重异常反应(如过敏休克),不适用民事侵权责任,由国家或企业补偿。免疫规划疫苗:补偿由地方政府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由生产企业承担。
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1034条禁止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接种者健康信息。例如:流调信息需脱敏处理(隐去姓名、住址等),否则构成侵权。医疗机构需对接种记录严格保密,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至少5年。为公共利益(如疫情防控),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但需避免过度侵害隐私权。
四、特殊场景的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接种需监护人陪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非监护人(如姐姐)陪同签署的同意书无效。8岁以上未成年人可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简单健康告知),但重大事项仍需监护人同意。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未接种疫苗致人感染疾病,饲养人需赔偿医疗费及隔离损失。
五、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疫苗管理法》细化规则明确免疫规划疫苗的强制接种义务,非免疫规划疫苗自愿自费接种。接种单位需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包括疫苗核对、留观救治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首次将健康权入法,要求保障接种者知情权和隐私权。
《民法典》通过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及责任划分等规则,为免疫接种构建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平衡了个人权益与公共卫生安全。